服务协议

一、 关于本协议的生效及协议各方的主体身份
  1. 满足下述任一情况,则协议生效:

    (1)在您点击确认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一旦点击确认,即被视为同意本协议并愿意受本协议的约束。

    (2)即使您没实施点击确认的动作,若您的行为事实上已在履行本协议,比如将推广代码添加至您可以合法使用的推广空间,则本协议在您的事实行为发生之时生效。

  2. 协议主体身份

    本协议是简淘、淘宝客、第三方推广网站三方之间关于淘宝客业务的协议。简淘是本协议所述的技术服务的提供方并享有收取技术服务等权利,但不是淘宝客与第三方网站之间的推广服务关系的一方也不承担相关的义务和责任。淘宝客是淘宝客推广服务的唯一责任人。

    若您在点击确认本协议时,已表明或认可以第三方推广网站的身份,获取推广代码为他人的商品信息进行推广同意本协议,则您在本协议的主体身份是第三方推广网站;

二、 定义以及相关规定
  1. 淘宝卖家:是指注册成为淘宝网网站会员并在淘宝网上发布商品(含服务,下同)出售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在淘宝客专区或者其它场合有时也称淘宝掌柜。淘宝卖家若确认本协议或者利用淘宝客推广服务推广其商品、店铺,即成为本协议所称的“淘宝客卖家”、“委托人”。
  2. 简淘:帮助淘宝客利用内文广告形式进行推广的技术服务机构。
  3. 推广空间:淘宝客享有使用权的互联网信息发布空间。淘宝客通过在该空间发布推广链接为委托人提供推广服务。本协议下的推广空间仅指网站及该网站的所属网页(包括论坛、博客、邮件等相关的可宣传领域)、即时通讯空间相关空间。
  4. 推广商品:委托人同时发布于淘宝网的,并设定或允许淘宝客提供推广服务、委托淘宝提供淘宝客业务技术服务的商品。其他商品:除推广商品外,委托人发布于淘宝网的其他商品。在淘宝客利用推广代码导致推广商品、其它商品直接地或间接地被浏览者浏览并购买后,委托人须支付如下所述的服务费。
  5. 推广服务和技术服务:淘宝客和淘宝同时分别为淘宝卖家提供商品推广服务(包括将推广链接发布于推广空间)、淘宝客业务技术服务(包括从技术上使委托人的商品信息可以转化为网页链接代码、计费核算等方面的技术服务等。本协议所述之技术服务,均指“淘宝客业务技术服务”)。淘宝卖家应向淘宝客和淘宝支付服务费,即推广服务费和技术服务费。为了便于称谓,此两种服务的费用有时会被合称为推广佣金。委托人为商品、店铺设定服务费率(在淘宝客专区有时也称佣金比率),其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5%,最高不得高于20%之间。在没有设定、无法设定或者超越这样的范围设定的情况下,佣金比例将被默认为不低于1.5%(除非淘宝的规则或者系统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或者操作、默认)。店铺佣金比例适用于没有特别设定佣金比例的商品。若无设定店铺佣金比例将被视为是1.5%。服务费以实际达成交易的商品所设定/默认的服务费率计算。比如交易额100元,服务费率5%,则服务费为100元的5%,即5元。其中,服务费的80%作为第三方网站收取的推广服务费,10%作为技术服务费由委托人支付给淘宝,10%作为技术服务费由委托人支付给简淘。前述之交易额是指委托人与第三人就推广商品或其他商品在淘宝网上成功交易的成交金额(不包含运费)。由于某些技术或者其它原因,可能导致在某些期间内某些佣金、费用没有被收取,这将不影响淘宝通过完善系统或者其它方式重新收取。
  6. 推广代码:是指委托人利用简淘的技术系统的服务,就其拟将推广的商品、店铺信息,生成电脑及/或互联网可以识别、储存和传递的技术代码,在淘宝客将该推广代码添加/发布至其推广空间后,可以促使推广空间的浏览者浏览到委托人的推广商品以及其它商品、委托人的店铺信息。在推广代码指引下或伴随下达成的交易(包括推广商品和其它商品的交易),即为通过淘宝客的推广服务达成的商品交易。
  7. 成功购买:通过淘宝客的推广服务达成商品交易后,购买者发出确认收到商品并同意支付费用的指令时,即为成功购买。
  8. 您同意:“淘宝客”、“简淘”、“淘宝客专区”、“淘宝客推广”、“淘宝客推广专区”、” 推广商品”、“推广空间”、“推广服务和技术服务”、“推广代码”、“成功购买”等等的称谓和相关约定,可以由杭州简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进行不时的修改和解释。称谓的改变,不影响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
  9. 支付宝公司:是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三、淘宝客推广专区介绍
  1. 淘宝在简淘网站及/或淘宝网提供淘宝客专区供委托人和淘宝客使用,以便其使用淘宝的技术服务,进行推广信息的设定和选择等活动。
  2. 淘宝客在其推广空间为委托人的推广商品提供推广服务,使第三人(通过点击该推广空间的推广代码进入委托人在淘宝网上的相关信息页面后)在淘宝网成功购买委托人推广商品或其他商品的,委托人按照该笔交易额的约定服务费率分别向淘宝客支付推广服务费,向淘宝支付技术服务费。
四、委托人和淘宝客条件
  1. 委托人保证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2)拥有支付宝帐户,通过“支付宝认证”(详见于www.alipay.com);

    (3)简淘和淘宝有权否决委托人使用淘宝客推广专区的服务。

  2. 淘宝客保证应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2)拥有支付宝帐户,通过“支付宝认证”(详见于www.alipay.com);

    (3)对推广空间有持续合法的经营及收益之权利;

    (4)有资质及能力为他人提供推广服务;

    (5)必须注册成为简淘网站会员,并同意遵守简淘网站的服务协议及各类规则;

    (6)简淘和淘宝有权否决淘宝客使用淘宝客推广专区的服务。

五、委托人的义务
  1. 将发布于淘宝网的推广商品信息发布于淘宝客,有义务保证该信息的内容合法并与淘宝网保持持续的一致。
  2. 委托人保证对推广商品享有合法的权利。若该商品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或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简淘有权删除该推广商品,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3. 在淘宝客推广专区选择推广方案。委托人保证推广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之情形。推广内容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涉嫌侵犯他人权利,则简淘有权终止委托人使用淘宝客推广专区的服务。
  4. 在淘宝客专区设定推广商品和其他商品的服务费率,确认推广代码,同时承诺淘宝客和淘宝可以信赖已设的服务费率和确认的推广代码行事并获得本协议约定的利益,即使在佣金设定错误或者怠于设定的情况下。
  5. 因淘宝客的推广服务致使第三人成功购买“推广商品”和(或)“其他商品”后,有义务按本协议之规定向简淘支付技术服务费。

    (1)因淘宝客的推广服务致使第三人成功购买推广商品,则按照该笔交易额及已设定的相关推广商品服务费率,支付服务费(包括推广服务费和技术服务费)。

    (2)第三人虽未购买推广商品,但因淘宝客的推广服务而成功购买其他商品,则按照该笔交易及已设定的其他商品的服务费率,支付服务费(包括推广服务费和技术服务费)。

    (3)上面所述两种“因淘宝客的推广服务致使第三人成功购买”都包括:
    A.第三人(买家)因为淘宝客推广链接而浏览委托人店铺或商品,在当天没有购买的,但在此后15天内完成的购买;以及
    B.在委托人退出淘宝客推广前点击过推广链接的第三人在委托人退出后15天内的购买。

  6. 委托人未及时履行本条第2、第3或第4款之义务的,淘宝和简淘有权删除委托人发布的推广商品信息并有权终止委托人使用淘宝客专区的服务。
  7. 若发生淘宝或其关联企业在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还把推广代码添加至淘宝或其关联企业的推广空间并在推广代码指引下或伴随下达成了交易的情况,则委托人不但要向淘宝支付服务费,还须参照本协议第二条第5款向淘宝或其关联企业支付服务费。
  8. 承担其出售的所有商品、服务的售后服务责任。
  9. 委托人明确理解并同意,如因其违反有关法律或者本协议之规定,使淘宝遭受任何损失,或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委托人应对淘宝提供补偿,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六、淘宝客的权利限制以及义务
  1. 有义务将代码添加至其推广空间,不得擅自更改代码,否则视为严重违约而且由此导致的佣金无法结算的后果由第三方网站自行承担。
  2. 依法挑选和审查(包括对自选的商品信息和淘宝或简淘提供的商品信息进行审查)拟将推广的商品信息和委托人的推广方案和推广内容,并巡查其推广后信息展示的情况、终止不法信息的推广,并为这些行为(以及不作为,例如不进行挑选、审查)承担责任和风险。
    在选择后按照委托人的推广方案推广委托人的推广商品,并为推广行为承担责任和风险。若在某种情况下,淘宝客不能或者无法对商品、卖家的信息进行挑选和审查,但淘宝客仍然进行了淘宝客业务,视为淘宝客认可接受和承担相关的所有责任,包括不进行挑选和审查的责任,而淘宝无须对之承担责任。
  3. 如淘宝客提供的推广服务涉嫌违法、违约或侵权,则委托人有权冻结或终止向淘宝客支付推广服务费,简淘有权终止淘宝客使用淘宝客专区的服务。
  4. 委托人就同一商品可委托多个淘宝客进行推广,任一淘宝客的推广为非独家推广。
  5. 如因推广商品被删除或委托人部分或全部停止其淘宝客推广而导致推广或推广代码失效或失去意义,则淘宝和简淘有权向淘宝客提供其他委托人的推广商品信息,原推广代码可直接关联至新的推广商品。如淘宝客不同意新的推广,应当自行删除其推广空间中的原代码或以其它的推广代码予以替代,否则视为同意该新的推广。淘宝客应每日检查其使用的推广代码是否有效,并为其怠于检查的行为后果负责。
  6. 不得在违法的推广空间进行推广服务,不得在推广服务中侵犯他人权益(亦包括委托人、淘宝及/或其关联企业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构成对他人的骚扰、空间的滥用。
  7. 不得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标榜其与淘宝及/或其关联企业存在授权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不得使用淘宝或者阿里巴巴集团旗下任何企业或其产品或服务的名称、商标、标识、版权、特殊图案;不得误导消费者或其它企业;也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宣传;
  8. 应利用其网站或推广空间的浏览量促成委托人商品的交易,而不得利用委托人的链接、淘宝的服务、淘宝客业务相关的推广服务费的减少或返现或退还,来提高其网站的浏览量、广告资源价值;
  9. 不得要求买家或潜在买家在其网站上进行注册或使用或购买其服务或产品;
  10. 不得复制、储存、编辑、公布、泄漏、提供、出租、出售(或以其它方式进行利用)任何买家、卖家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但是为了按照本协议将淘宝客卖家允许推广的商品信息或店铺信息相关的推广链接和推广主题进行合理推广的除外;
  11. 不得诋毁、贬损任何买家、卖家、淘宝、简淘以及阿里巴巴集团及其旗下企业。
  12. 不得在淘宝卖家未同意、不同意、不知情或已经停止淘宝客推广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该卖家收取推广服务费;若已经收取,应该立即返还;
  13. 淘宝客明确理解并同意,如因其违反有关法律或者本协议之规定,使淘宝遭受任何损失或可能遭受任何损失,或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淘宝客应对淘宝提供补偿,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七、简淘的义务

简淘为委托人和淘宝客进行的淘宝客推广业务提供技术服务,但简淘并不对技术服务的提供作出任何的担保,也无须对之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简淘可以根据本协议获得免责以及随时无须承担责任地解除、中止、终止本协议。

八、免责

淘宝、支付宝公司、简淘,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商誉、使用、数据等方面的损失或其它无形损失的损害赔偿 (无论淘宝是否已被告知该等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1. 使用或未能使用淘宝、支付宝公司或简淘的服务(在本条款中称为“服务”);
  2. 第三方未经批准的接入或第三方更改用户的传输数据或数据;
  3. 第三方对“服务”的声明或关于服务的行为;
  4. 或非因淘宝的原因而引起的与服务有关的任何其它事宜,包括疏忽、不当使用、违规或违约或违法行为。
九、委托人与淘宝客之间的推广服务关系以及要约与承诺关系以及推广纠纷的处理
  1. 要约:委托人在淘宝客专区成功发布推广商品时,则要约生效。
  2. 承诺:简淘将推广代码添加至其推广空间后,则构成承诺。
  3. 简淘一旦作出承诺,委托人与简淘之间的委托推广合同即成立。
  4. 委托人应与淘宝客按照双方业已成立的委托推广合同关系履行合同。

如委托人与淘宝客因推广服务发生纠纷的,委托人与淘宝客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淘宝和简淘有权利(但无义务、也不承担相关的责任)根据淘宝网和简淘网站上的相关系统数据确定推广服务费归属等问题。

十、推广服务费的支付以及支付宝账户款项的划拨、调整等
  1. 委托人向淘宝客和简淘支付的推广服务费和技术服务费,在交易成功后将分别支付到第三方推广网站的收款帐户和淘宝或其认可的的收款帐户。简淘、淘宝、第三方网站就各自的收入自行申报纳税。在交易成功后委托人在支付佣金时,如其支付宝账户余款不足,委托人同意淘宝、支付宝或其关联企业从与委托人店铺或会员账户绑定的支付宝卡通账户中划拨、扣付。
  2. 如果委托人有作弊行为,或做出有损推广服务对方当事人及简淘和淘宝的利益或信誉的行为,淘宝以及支付宝公司可以终止与本协议或与淘宝客和委托人相关的任何服务及/或协议,并对有关责任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行冻结、划拨。
  3. 委托人和淘宝客在此作出不可撤销的委托,委托淘宝和支付宝公司出于实现上述1、2款之规定及便于本协议履行或遵守法律法规之目的,对委托人和淘宝客的支付宝账户进行款项的支付、接收、划拨、冻结、解冻等行为。
十一、本协议的构成、修改、解除、终止
  1. 简淘网站(http://www.simtao.com/)的经营者在其网站上公布的有关淘宝客业务的相关规则、问答(FAQ)及其不时的修改、澄清,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对本协议相关的主体具有约束力。
  2.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及其关联企业、淘宝网、简淘网站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以及相关的规则进行修改。您不管是作为委托人还是淘宝客,都同意将密切关注有关修改、澄清。如您拒绝接受修改,则应立即书面通知淘宝并停止使用本协议所涉及的所有推广服务、技术服务,并在您于淘宝网、网站中与淘宝客推广相关的账户内点击选择退出及/或终止淘宝客推广,否则视为您已接受修改。
  3. 在任何情况下,淘宝可以随时无须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地:

    a. 解除本协议;

    b. 全部或部分暂停、中止及/或终止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4. 关于淘宝客、委托人解除本协议、终止淘宝客推广业务的条件以及各自后续义务的规定,适用淘宝网和简淘网站的相关规则。
十二、本协议的解释,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